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依法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水务、旅游、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生态公益林事业发展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认种认养、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库和湖泊周边、江河源头和两侧、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宜林海岸等生态区位重要区域,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
  生态公益林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二)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三)建设总体布局;
  (四)分区或分项规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七)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八)建设进度安排;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时,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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