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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