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

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迁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并从企业或者项目年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给民族乡政府,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和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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