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1999年2月26日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违法建筑行为侵占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占了社会财富,侵犯了公共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实现。为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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