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1997年修订)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4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11月21日

(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维护经纪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似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