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8年1月10日

(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廖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似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危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