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年第7号

2022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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