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规划字〔2021〕89号

2021年8月27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出资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称投资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未明确规定的,是指总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或超过上年度净资产额5%以上的投资项目;主业是指由出资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纲要为引领,以全省国有经济和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优化资本布局、把握投资方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管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和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投资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强化后评价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