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
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投资监督管理,我们对《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转变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或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国资委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总体发展战略、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规划以及省属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决策程序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
(二)省国资委指导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预算),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省属监管企业投资应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战略和创新引领、聚焦主业、价值创造的理念,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和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落实省国资委关于企业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决策,对标行业标杆企业,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投资决策程序,防止投资论证决策的非规范性;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规范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严格限制套利性金融投资,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执行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有效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制定投资项目入库或启动的基本标准,切实防范碎片化投资;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防范企业投资超越自身资金实力;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觉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见附件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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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
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投资监督管理,我们对《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转变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或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国资委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总体发展战略、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规划以及省属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决策程序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
(二)省国资委指导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预算),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省属监管企业投资应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战略和创新引领、聚焦主业、价值创造的理念,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和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落实省国资委关于企业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决策,对标行业标杆企业,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投资决策程序,防止投资论证决策的非规范性;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规范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严格限制套利性金融投资,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执行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有效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制定投资项目入库或启动的基本标准,切实防范碎片化投资;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防范企业投资超越自身资金实力;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觉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见附件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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