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修改为“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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