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政发[1997]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5]151号

1985年10月30日

为保证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切实加强要害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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