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2号

2019年4月10日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支持边境地区用于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情况,选取相关因素,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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