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5]138号

1985年9月27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拆迁安置的范围应包括: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拆迁和建设单位自管房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拆迁。
  建设单位在自管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住户的安置,必须按照《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被迁户由建设单位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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