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交公路规〔2022〕8号
2022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交公路规〔2022〕8号
2022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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