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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3]1号
1983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或按规定处理的所有罚没财物。
物价、文物、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处理的所有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的“补充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依法或按规定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都应及时足额地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3]1号
1983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或按规定处理的所有罚没财物。
物价、文物、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处理的所有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的“补充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依法或按规定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都应及时足额地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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