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1993年9月16日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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