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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