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
2022年8月12日
(2007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交易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交易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
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交易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交易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
2022年8月12日
(2007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交易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交易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
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交易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交易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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