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2020年9月29日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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