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

2022年7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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