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0年11月27日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收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0年11月27日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收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