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0年11月27日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经营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