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国联席办[2001]6号
2001年12月5日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和农场(以下简称军队保障性企业)使用实业军车号牌的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工作在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军调改办公室)派人参加组成,负责制定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改挂工作事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军队有关大单位调改办公室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改挂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挂车辆的范围和条件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单位限于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含关闭破产企业,见附件一)。
......
国联席办[2001]6号
2001年12月5日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和农场(以下简称军队保障性企业)使用实业军车号牌的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工作在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军调改办公室)派人参加组成,负责制定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改挂工作事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军队有关大单位调改办公室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改挂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挂车辆的范围和条件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单位限于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含关闭破产企业,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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