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5号
2003年3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设《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式样附后)。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5号
2003年3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设《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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