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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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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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