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22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4号
2022年6月22日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22年修订)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事务。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4号
2022年6月22日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22年修订)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事务。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