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2020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动态管理;
(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保障资金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剔除省补助后区(县)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对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补助40%,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补助20%。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2020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动态管理;
(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保障资金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剔除省补助后区(县)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对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补助40%,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补助20%。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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