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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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2020年11月17日

  (2020年11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和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亚青委)依法就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青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亚青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志、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亚青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火炬、奖牌、奖杯、纪念章、纪念品及有关的设计方案等;
  (四)亚青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五)亚青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创作,并约定由亚青委享有知识产权的与亚青会有关的表演、书刊、音乐、影视,以及策划的火炬接力、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青会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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