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1号
2022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1号
2022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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