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2003年9月26日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城市房地产权的登记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本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第七条 土地确权、登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采用统一的登记文件式样。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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