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2号

2000年3月31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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