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20年10月14日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9月2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协调解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林业)、卫生健康、粮食物资储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产业引导)
  本市加强对农药产业的规划和引导,促进农药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绿色农药。

  第五条(专业化协作)
  本市鼓励农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开展专业化协作。
  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使用者加强技术合作,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农药管理信息化)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归集和统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实现与本市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农业农村部门上传、更新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通过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报送信息,逐步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

  第七条(行业组织)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引导会员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对国内外农药行业的技术发展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监测,为农药行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药服务和监管提供咨询。

  第八条(长三角区域农药管理协作)
  本市推动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协作,开展农药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实现农药违法案件跨地区协同查处,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减量增效和生态环境优化。

  第二章 农药生产

  第九条(生产布局)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涉及农药产业的,应当听取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实现农药生产适度、有序。

  第十条(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毒、高残留、高污染的农药品种和加工装置作为淘汰类、限制类产品和产业,纳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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