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2022年2月24日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2022年2月24日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