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

2021年11月25日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正谱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要物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和掌握的,涉及安全发展和应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等。

  第三条 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应当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研判、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制度,研究解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省供销合作社等省级重要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储备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专项管理办法,明确储备品种、储备期限、承储单位或者企业条件,以及收储、动用、回收、补偿、轮换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与收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重要物资储备要求,结合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战略,拟定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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