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和修改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2018年9月29日

  (2000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修改 2015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改 2018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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