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2021年12月30日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工作。

  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条 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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