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2022年1月10日
《北京市种子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种子条例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本市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制定长期稳定支持政策措施,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将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种子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第七条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应当加强种子基础科学技术知识、种源安全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定位,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2022年1月10日
《北京市种子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种子条例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本市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制定长期稳定支持政策措施,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将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种子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第七条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应当加强种子基础科学技术知识、种源安全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定位,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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