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

  (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以下简称兽药进口口岸)。兽药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兽药进口申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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