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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