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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年11月2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税务分局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第二章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在税务分局授权的最大开票面额内实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一)有税务登记无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工商户;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四)其他零散税收纳税人。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和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能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5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和代开发票工作;
(六)具有银行结算账户;
(七)根据委托代征、委托代开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年11月2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税务分局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第二章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在税务分局授权的最大开票面额内实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一)有税务登记无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工商户;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四)其他零散税收纳税人。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和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能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5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和代开发票工作;
(六)具有银行结算账户;
(七)根据委托代征、委托代开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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