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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2008年修订)
2008年9月26日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2008年修订)
2008年9月26日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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