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Rules for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I)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Rules for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I) (Only Title Translated)
Circular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Rules for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I)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4〕22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52号
2021年12月30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4〕22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52号
2021年12月30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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