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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删除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中的“稽察和”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稽察、”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或稽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此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2017年12月9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我们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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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删除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中的“稽察和”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稽察、”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或稽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此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2017年12月9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我们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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