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10月7日

  (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增加“卡拉0K厅、经营性射击场”,并将其中的“文化宫(馆,室)、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移至第(二)项;第(四)项增加“夜总会,美容美发(发廊)、浴室、按摩室”。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第(五)项,原第(五)、(六)项顺延;增加一款:“单间、包厢的设施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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