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7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青政发〔1997〕71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城市供水管网维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大范围降压、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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