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改。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2021年12月2日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相关信息。
  未成年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反家庭暴力专题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五)开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具体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工作特点,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