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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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9年第34号)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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