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年12月1日

  为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单位是指各稽查局和第三税务分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社保非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国际税务处、督察内审处、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五税务分局、市税务稽查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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