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4号

2021年11月2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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