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8号

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于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献血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医疗机构应急采血”。
  2.将第九条修改为: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3.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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